《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者 | 中标研 2023-10-31

2023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办法》通过8章51条,对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各环节作出了规定,现就《办法》中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项目要求


《办法》规定: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重点关注:

①项目类型更宽泛。2023年7月7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而《办法》直接规定“降碳增汇”,意味着未来可能纳入更多的项目类型。

②明确项目适用的方法学。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意味着之前已经备案的方法学不再有效。

③时间限制更严格。项目开工日期由征求意见稿中的2012年6月13日之后,调整为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二、减排量要求


《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则;

(二)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

(三)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四)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

(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重点关注:

减排量的产生日期应该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且需要在减排量产生后的五年内申请登记。



三、项目开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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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项目审定和减排量审定不得委托同一机构;

项目设计文件、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四、已备案项目及减排量要求


《办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重点关注:

根据这条规定只有满足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且同时满足生态部公布的新的方法学的已备案项目才能重新申请登记。所以,大部分已备案的项目已经不具备重新申请登记的资格。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布,被视为CCER启动时间表中最重要的标志性事件,我们期待着其他配套管理制度,比如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审定与核查实施规则,以及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等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