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

发布者 | 中标研 2016-04-26

1.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

简单来说,短期内来看,没有实质性区别。因为政府主导金融市场和投资环境的根基已经筑牢、规则已经确立,有兴趣的话可以参考相关问题鄙人的回答,附上链接:如何看待政府方面不断努力推动的 PPP (公私合营) 模式、政府采购环境服务以及第三方专业治理服务等? 至于长远来看么,呵呵,引用一句凯恩斯的名言:“长远来看,我们都已经死了。”(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理论上的区别?

理论上来说,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的关键区别,在于社会资本(民资)是否有机会参与传统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如发电厂、自来水工程、土地一级开发等),分享决策权与收益权。

 3.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形式上的区别?

根据近期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下发的一大堆文件,PPP和传统政府融资在形式上的区别极为繁复,细枝末节实难尽述。

不过,要抓住整体脉络,仅需把握一点——融资主体的区别,通俗来讲就是“谁来借钱”的问题。从“传统政府融资模式”到目前的PPP,融资主体经历了如下变革。

第一阶段:政府自身作为融资主体。具体操作方式为中央政府发行国债(以前的国库券)。请注意,最开始国内的地方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等级政府)是不能作为融资主体的,地方政府债券(又叫“市政债券”)近期才开始试点。

第二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融资主体。具体操作方式为地方政府出动自家人马组建公司(所谓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借钱(或者发行债券),进行投资建设。

第三阶段: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具体操作方式为融资平台独资或合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采用BT、BOT等形式进行投资建设。请注意,上述方式可归类为广义的PPP,社会资本在这一阶段也开始有机会参与投资过程(采用参股项目公司的方式)。

第四阶段:混合所有制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也就是时下流行的狭义PPP模式。具体操作方式与第三阶段类似,但狭义PPP形式的关键点在于融资主体一定是混合所有制,或者说一定要有非当地政府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