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 中标研 2023-01-30
问:《通知》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排污口监督管理进行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通知》是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指导各地深入理解《实施意见》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着力抓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问:《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问:《通知》对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工作进度有什么具体安排?
答:《通知》在《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分年度目标任务,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明确了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范围。要求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
问:《通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各流域海域局要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与流域内相关省份协商一致后报生态环境部,经批准后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并予以公开。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问:《通知》对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通知》强调加强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对于排污口责任主体: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二是对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开展相关工作;三是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市县要边干边查、定期自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省级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各流域海域局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抽查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排查整治成效等,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问:《通知》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地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分阶段、分年度任务分解,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