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 | 中标研 2025-10-15
9月30日,青海省能源局印发《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根据文件:
1、风电核准制、其他项目备案制
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制。
项目单位在项目核准(备案)前登录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2、分三类项目
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来源主要有三类,
一是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项目;
二是各市(州)申报并经省新能源项目协商机制评审通过的项目;
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清单及申报材料提交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三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竞争性配置项目。
对于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国家及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省级优选项目等,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2、批复有效期2年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完成前期工作并取得土地等相关手续后,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投产的项目,应当在核准(备案)规定期满前30日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延期后仍未投产的,将暂缓安排后续新能源项目。
新能源项目确需分批并网的,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两批次,且首次并网规模不得少于总规模30%。
3、并网前禁止转让
新能源项目并网投运前,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买卖项目开发权,严禁变更开发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及内容。
4、送出工程建设
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压力。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当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