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 中标研 2017-02-13
发改能源〔2016〕2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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